宝应县中医医院章程
序言
宝应县中医医院成立于1985年,在宝应县委、县政府和扬州市、县卫生主管部门的领导下,现已发展成为全县中医医疗、教学和科研的中心。1997年8月,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命名为“二级甲等”中医医院,多次被评为扬州市文明单位、“白求恩杯”竞赛优胜单位、消费者满意服务单位、绿色生态医院等称号。医院占地面积13456平方米,建筑面积达17546,在职人员473人,卫生技术人员387人,中高级职称179人。年门急诊18万人次,核编床位400张,年出院1.9万人次。柔性引进医学博士4名,省名中医1名,市、县名中医各2名。会员管理中心拥有会员近2万人。制剂中心通过国家GPP验收,共有中药制剂30多个品种广泛运用于临床。医院设有临床一级科室和专科专病科室达30多个。医院重视人才培养,全院所有医疗骨干均已接受三级医院进修深造。医院中医专家组定期举办各种主题的学术研讨会,并服务于临床。迄今有400多篇论文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主编《农村中医诊疗要略》由南大出版社出版发行,获县以上科技进步奖10多项。医院拥有日立磁共振(MRI)、飞利浦多排螺旋CT、德国西门子DR、飞利浦DR、PACS系统、东芝多功能数字胃肠机、平板C型臂、经颅多普勤(TCD)、飞利浦彩超、德国进口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全自动血流变仪、法国进口血球计数仪、化学发光仪、德国进口全自动血凝仪、尿沉渣分析仪、宾得电子胃肠镜、宾得电子鼻咽喉镜、24小时动态心电图与动态血压、德国史赛克高清腹腔镜、血透机、热疗仪、佳能眼底相机、整套康复物理理疗(PT)与作业治疗(OT)等先进的现代化诊疗设备。
2004年11月15日,在县政府的主导下,香港新世纪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原宝应县中医医院正式签署合作经营协议,并投入资金开展合作运营。现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国家卫健委、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制定医院章程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宝应县中医医院合作经营合同书》及《补充协议》,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院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确保各项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宝应县中医医院合作经营合同书》、《补充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医院名称是宝应县中医医院。
第三条 医院性质是社会公益性非营利合作经营医疗机构,由原公立的宝应县中医医院(合作一方,下称原中医医院)与香港新世纪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作另一方,下称香港新世纪公司)合作经营(下文对合作后的医院简称医院)。试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经营管理模式。
第四条 医院住所是江苏省宝应县安宜镇泰山西路4号。
第五条 医院合作时间2004年11月15日至2027年3月15日。
第六条 医院合作资金为原中医医院的净资产779.6万元,占合作时及贯穿合作期间医院总资本的30%份额;香港新世纪公司投入资金3000万元,占合作时及贯穿合作期间医院总资本的70%份额。
第七条 医院宗旨:以人为本、诚信求精、突出特色、传承创新。
第八条 医院院训:团结、奉献、求实、创新。
第九条 医院发展战略:建立具有一批专家型的、中医药特色显著的精细化、现代化中医医院。
第十条 医院的举办单位是宝应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第十一条 医院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宝应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合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原中医医院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原中医医院的权利:
(1)知情权:原中医医院委派的董事有权依规定期了解和查阅医院财务收支情况及相关凭证。
(2)合作受益权:按约定获得合作经营收益分成,收益分成原则上用于医院的再发展和合同终结事项的处置。
第十三条 原中医医院的义务:
(1)为合作后的医院及时提供医疗信息、政策法规服务。
(2)按人事代理规定,为职工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执业资格认定、职工继续教育、档案工资调整等提供服务。
(3)依法协助调解处理重大医疗纠纷(事故)。
(4)承担被解聘或辞退的职工的经济补偿金(2004年对卫生系统职工计算的买断金)中原中医医院应承担部分。
(5)合作后医院委托的其他事宜。
香港新世纪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香港新世纪公司的权利:
(1)合作受益权:按约定获得合作经营收益分成。
(2)经营管理权:对合作后医院进行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 香港新世纪公司的义务:
(1)必须联合一所三级甲等医疗机构形成业务紧密协作体,作为医疗技术后盾。
(2)不得以合作后中医医院的名义从事其他非医疗相关的经济活动;从事其他医疗经营活动的,需经董事会决议,并报原中医医院及香港新世纪公司双方备案后,方可实施。
(3)合作后医院委托办理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医院组织架构与管理
第一节 董事会
第十六条 合作后医院成立董事会,由原中医医院和香港新世纪公司成员组成,董事会对合作双方负责。
第十七条 董事会是医院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作章程的制订和修改;制订医院发展规划和基本管理制度;决定医院的经营决策、财务预算和决算;聘用或解聘院长;决定医院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制定内部分配制度和奖惩办法等一切重大事宜。董事会将医院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每年向合作双方汇报一次。
第十八条 董事会由董事5名组成,其中原中医医院委派2名,香港新世纪公司委派3名。董事长由香港新世纪公司的董事长担任,副董事长1名,由原中医医院委派。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经各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召集董事会议时,可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会议记录应归档保存。
第二十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的董事出席方可有效。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出具委托书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受托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如果董事既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参加会议,应视作弃权。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需经半数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可有效,各表决的董事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重大决策或事项(指合作后中医院的借贷款、50万元以上的医疗性业务支出和20万元以上非医疗性业务支出等)需经三分之二的董事表决通过。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形成董事会决议时,由董事长决策,即可实施,并承担责任。持保留意见的董事不承担责任,也不承担损失和享用利益。
第二十二条 董事长是合作后医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院长不履行董事会决议和职责或严重失职时,经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给予相应的处分(含解聘)或经济处罚。
第二节 合作后的医院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合作经营后医院的权利:
(1)资产管理和使用权: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宝应县中医医院合作经营合同书》、《补充协议》的约定,拥有医院资产的管理权和使用权;
(2)经营决策权:在保障基本医疗服务的前提下,根据医疗市场需求,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自主经营;
(3)科室设置权:以合理设置、精简高效为原则,确定内部科室的设立、调整、编制和组成;
(4)劳动用工权:在核定编制内,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和择优聘用的原则,聘用符合人事代理规定的人员,签订人事用工聘用合同,并按照有关规定解聘或辞退人事代理的职工。不得以集资或变相集资为目的的向社会招收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聘用非人事代理人员的(即临时性用工),合同到期日,其聘用关系自然终止。
(5)干部聘任权:根据董事会制定的章程之规定和程序,聘用或解聘院长、副院长和中层干部;
(6)财务管理权:合作经营后的医院拥有财务管理权,直接接受董事会的领导和监督,接收合作双方的财务监督;
(7)报酬分配权:根据工资总额,以效益工资为主要分配形式,兼顾公平,自主确定职工报酬的分配,并报院董事会同意后执行。实际发放职工工资总额按本章程第三十三条规定执行。发放工资的方式必须规范,要如实入账,自觉接受院董事会管理和合作双方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合作经营后医院的义务:
(1)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合作经营书和本章程的约定,规范运作,依法经营和管理,接受院董事会的管理和合作双方的共同监督。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业监督和管理。建立完善监事会制度。
(2)要建立健全党、团、工会等群团组织,接受党组织的政治领导和监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行风职业道德建设责任制;
(3)维护职工的正当合法权益,坚持民主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工会及职工的民主监督。实行院务公开和重大事项公示制度,增加工作透明度;保证职工收入随医院收入增长而相应增长。职工档案工资随国家政策及时调整,事业在编人员工资待遇不得低于国家绩效工资相关政策规定。
(4)服从卫生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承担基本医疗、公益性医疗和预防保健任务,执行突发性事件处置指令,承担各种灾害事故的医疗救护。
(5)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6)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制定长期发展规划、人才培养规划和专科建设规划。要以人为本,注重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年人才培养支出不得低于年业务收入的2%(不足部分在经营结余中提取,并结转下年,专款专用)。年进修、培训学习的人员不得少于卫技人员总数的10%。每年聘用大专以上的医学院校毕业生不得少于3名。
(7)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会制度和有关财经法规,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报告,自觉接受院董事会的管理和合作双方的财务监督,依法维护股东权益。
(8)合作前中医医院的债权和债务,由合作后的医院负责处理完毕。合作期内,要保证医院资金运营质态良好,不得发生对外担保、经济纠纷和新的或有负债。
第三节 院长
第二十六条 合作后的医院设院长1人,副院长若干人,负责医院的日常经营管理。院长、副院长提名前,先征求县卫健委的意见,参照卫生系统干部任用相关规定,由医院董事会聘用,报卫健委备案,每届任期两年。中层干部由院长提名,报董事会备案以后,由院长聘用。
第二十七条 院长对董事会负责,按章程规定和中医医院董事会的要求履行权力和义务,其职责是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决议,组织领导医院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
第二十八条 院长必须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单位的经营情况,半年向董事会作一次财务报告。
第二十九条 副院长、财务负责人及其他管理人员不履行职责或严重失职时,经院长提议,董事会备案后,给予相应的处分(含解聘)或经济处罚。
第四节 财务负责人
第三十条 合作后医院的财务负责人,由院长提名,经董事会同意后,由院长聘用,每届任期最高不得超过两年。财务负责人要对院长和董事会负责,每月在规定的时间内,同时向董事会、院长和合作双方各提供一份当月的财务报表,并承担财经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合作后,医院要严格按照医院财务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财经法纪,办理会计事项,组织会计核算,实施财务管理,加强财务监督,向院长和董事会报告,并自觉接受合作双方的监督。
第四章 职工权益保障
第三十二条 合作后的医院要严格按照《劳动法》和《工会法》的规定切实维护职工合法的权益。除院外门诊部(点)外,聘用的人员数,参照人事编制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人员的聘用要符合人事代理规定,人员的引进实行准入制。合作期内现有在编在职职工的解聘或辞退累计不得超过20%。对解聘、辞退或主动辞职,与行业解除人事关系职工的经济补偿金中原中医医院应承担部分,先由合作后的医院垫付,在原中医医院的收益分成中解决。合作后解聘或辞退的职工经济补偿金依法应由合作后医院承担的部分由合作后的医院承担。
第三十三条 聘用现有的在职在编职工的实际发放工资总额,不得低于当年人事部门规定的档案工资总额(合作后医院另聘请的大专院校毕业生、本地和外地卫技专业人员以及其他人员,不在范围之内)。聘用现有的在职在编职工的个人收入不得低于其当年度个人档案工资的60%,其面不得大于在职职工总数的20%,按国家和地方规定发放有关政策性款项(凭政府有关部门的书面通知或文件发放,不作为职工工资总额处理)。
第三十四条 医院聘用人员符合人事代理规定的,按人事部门的规定,享受相应待遇。聘用非人事代理人员的(即临时性用工),其工资、福利、保险等待遇,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要按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基数和比例,及时足额缴纳所聘各类职工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各种国家强制性执行的社会保障费用。按时足额发放退休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支付遗嘱补助、丧葬费、抚恤金和国家、地方规定发放的有关政策性款项(凭政府有关部门的书面通知或文件发放)。
第三十六条 每年按业务总收入不少于1%的比例提取经费,用于工会活动和正常的职工福利。
第三十七条 原中医医院1998年12月1日前进院的正式职工的住房补贴,由合作后的医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方案,报县卫健委批准后逐年实施,所需经费在今后原中医医院的收益分成中逐年扣减。
第五章 医院资金管理及收益分配
第三十八条 合作期内,医院每年产生的经营收支结余提取20%,作为医院的发展基金(发展基金必须按规定使用),其余80%的经营收支结余,每年12月31日前按原中医医院享有30%、香港新世纪公司享有70%的比例一次性分配。按本章程规定应由各自承担的费用同期扣减。
第三十九条 合作期内,医院的账面资金控制在300万元以内,用于日常经营性支出。超出十万元整数时,将超出部分整存定期银行存单,并将银行存单交县卫健委保管,或投资于政府批准的项目。
第四十条 医院接受的社会捐赠,指定专门用途的,专款专用,不计入收益。上级的专项补助和设备投入计入原中医医院国有资产,不参与资产终结分割处置。
第四十一条 因发展需要,追加投入时,经合作双方同意,原中医医院和香港新世纪公司之间原则上按20.6% :79.4%的比例投入,合作期内,产生的效益原中医医院和香港新世纪公司之间仍按30%:70%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四十二条 每年的12月份由合作双方派遣财务人员共同对医院的经营成果进行考核,兑现当年的收益分配。经营亏损的,逐年累加到盈余年度时兑现分配。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合作双方对医院的合作经营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的合作期限届满,本章程终止。
第四十四条 医院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本章程:
经合作双方重新制定新的章程的;
经合作双方同意的医院合并、分立或解散;
合作双方股份合作比例发生重大变更;
因其他合法原因应当终止的。
第四十五条 医院的合并、分立、或合作双方股份合作比例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在合作双方的指导下,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等资产权益性资料。
第四十六条 合作期内若合同提前终止履行,或者合作期满,由合作双方共同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进入清算程序。清算程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公司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六条 医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董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宝应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宝应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9 年 月 日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宝应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医院董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宝应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